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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一渠清水润北方 河南为南水北调立法

日期:2022-03-01 19:54:09 来源:人民网

一渠清水润北方。南水北调通水7年来,北京城区七成以上、天津市主城区供水、郑州中心城区90%以上居民生活用水为南水北调水。为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河南省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和亮点有哪些?就此,本网采访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

解读1:为何立法?

扛稳送水、保生态重大政治责任

守护好一泓清水,就是守护华北多个城市发展的“生命线”。

截至2月21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全线累计供水438.17亿立方米,其中,累计向河南省供水154.07亿立方米(含生态补水32.83亿立方米)。供水范围覆盖河南11个省辖市市区、43个县(市)城区、101个乡镇,直接受益人口2600万人,供水水质始终保持在Ⅱ类及以上标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公乐介绍,河南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地和渠首所在地,境内输水总干渠长达731公里,承担着向华北地区提供优质水资源、保障首都生态安全和水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

同时,目前,南水北调已经成为河南省城乡居民的主水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引领河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此外,南水北调通水7年多,取得了重大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后续工程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工程管理等方面仍需要在法规层面明确相关标准,才能更好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规划。

正因如此,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定一部专门法规十分必要。

河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2021年5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启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立法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加快立法步伐。

2022年1月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条例》。

解读2 :何为最严?

禁养范围扩大到准保护区

在丹江口水库河南省辖区内实现网箱养殖清零的情况下,《条例》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更加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如丹江口水库河南省辖区内,将禁止围网和网箱养殖的范围由《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大到准保护区。

关于水源保护,《条例》立足使命担当,加大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确保水质稳定达标。

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丹江口库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商长江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并公布;在输水沿线总干渠及其调蓄工程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定调蓄工程在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同时还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达到Ⅲ类标准,流入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有着严格的要求。

如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若违反,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放生、游泳、垂钓等行为,在保护区内也是严格禁止的。

《条例》规定,组织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组织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放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3 :如何保护?

在发展中保护 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

为了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确保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条例》设置了生态保护一章,对在水源准保护区上游的汇水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作出规定。

《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化治理,针对存在的问题,规定了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因地制宜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小流域综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垃圾、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日常运行。

《条例》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污水治理模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盖。此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协调水源保护和民生保障的关系。为了南水北调大局,淅川县累计移民36.7万人,工业、农业、畜牧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汇水区及总干渠沿线人民群众作出了巨大贡献。

《条例》规定,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处理好保护和发展、修复和利用的关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循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方针,统筹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同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发展基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张毅力)

责编:秦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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